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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那些事"之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
[ 时间:2023-10-31 阅读:4471次 ]

什么是政府补助?收到政府补助该如何处理?尤其是在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这些问题是否曾让拓友们感到一头雾水,难以下手?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带领大家分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并梳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表格的填报,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除外),具有无偿性和来源于政府两项特征。中国主要政府补助有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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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二者兼存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核算方法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企业可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自行选择核算方法,同类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并遵循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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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净额法

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

: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定资产        

: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        

:固定资产(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③根据该资产冲减账面价值后的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率等,每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并确认相关费用或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总额法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未使用前先计入递延收益,购入相关资产后,在开始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收到的补助资金是补偿已购建的资产,则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期内用合理的方法分期将递延收益转入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

① 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取得资产时,不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定资产        

:银行存款等


③取得的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同时分配递延收益

:管理费用等     

: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日常活动)/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


④资产处置时,转销递延收益的余额:

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递延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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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或者是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暂时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暂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客观情况表明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条件后,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③在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的当期,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总额法:

: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日常活动)/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


净额法: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日常活动)/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

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日常活动)/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

净额法: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日常活动)/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综上所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弥补已经列支的费用或损失的,当期可确认收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后期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时,再转入营业外收支或者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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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收益都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的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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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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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增值税需要关注是否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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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所指政府补助在税法上对应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精神,涉及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要点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满足的条件


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下面所列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扣除要求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又未将结余资金退回的,计入第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已计入应税收入的资金对应的支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收入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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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 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综上,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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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

一、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


企业当年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应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会计上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时,再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如果全额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等损益类科目的,则税会一致,无需作任何调整。


这里将举例为大家说明政府补助形成长期资产后折旧、摊销的税会差异:


① 收到100万政府补助时:

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不计入损益,不影响利润。

税法上应当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应当作为纳税调增100万元。


② 长期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假设资产买价合计200万元,政府补助100万元,折旧率10%。

接收政府补助后:

会计上的账面价值100万元,每年应计提折旧10万元。

税法上的计税基础200万元,每年应计提折旧20万元。

对于该部分差额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计入当年收益的金额,会计上确认为收益,税法上不征税,应调减当年的应税所得;补助资金对应的开支以及购买资产形成的折旧及摊销,会计上确认为当年的费用,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支出时除在所得税收入总额中调减外,还应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 行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企业在考虑政府补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谨慎选择,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上仅仅是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反而对企业有利,特别在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对提供确认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据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时。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好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放弃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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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分类

政府补助涉及的所得税调整相关信息会在多张表上体现,主要涉及《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且这些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


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助的填表中要分类填写。属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助资金调整填写《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助资金调整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资本化支出对应的折旧摊销,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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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报

以A企业2019年度关于政府补助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表格的填报为例:2018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83万元补助资金,2019年结转了损益,调减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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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收到的一笔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资金,截至2019年年底余55万元未支出,也未退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按税法规定,应计入2019年应税收入总额,填入第1行第14列;2018年收到的两笔补助资金,与资产相关的结转损益32.30万元,与收益相关的结转129万元,计入2019年收益共161.30万元,填入第5行第4列;2019年收到的补助资金当年结转收益50万元,填入第6行第4列;2018年的支出522万元分年度填入第9列;2019年支出全部为费用化支出,分年度填入第10列和第11列,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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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323万元购买的资产在2019年对应的折旧费用32.30万元,调增当年应税所得,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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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表2、表3所申报的纳税调整数会反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应的单元格并最终反应到主表中,见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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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间关系:表1第9行6列“纳税调整”金额对应表4第3行第4列;表2第7行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对应表4第9行4列;表2第7行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对应表4第25行3列;表2第7行14列“本年应税收入”对应表4第9行第3列;表3第4行9列对应表4第32行第3列。


过对A企业政府补助事项的纳税申报,我们理解税法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收入的不征税和支出的抵扣是对应的。在账务核算中,企业应清晰核算每笔补助资金对应的开支,做好财政资金收支台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