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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别人不会和你说的那些事
[ 时间:2023-03-08 阅读:381次 ]

根据中国信登数据显示,1月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创近一年内新高。我们都知道信托具有资产隔离的功能,但据说信托也有“避税”功能,小拓就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这里小拓就和大家说说关于信托的那些事。


Q1

关于信托是否能“避税”

小拓: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取得信托收益可以免征个税,但是信托公司并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个税义务,且信托收益是不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也有一定争议,因此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结果。


Q2

关于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

小拓: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给自己名下的信托并不属于67号文列举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需要考虑是否会额外产生一笔税负。


Q3

关于信托向标的企业增资

小拓:增资的话同样也需要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另外增资需要实际缴纳,如果只是认缴的话,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引用反避税条例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而实际缴纳就会面临资金成本的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就见过认缴出资这样的案例。



案例介绍

甲市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A合伙)为某上市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2022516日发生了工商变更,乙市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B合伙)入伙,B合伙认缴出资10800万元,占90%的合伙份额,其余合伙人出资金额不变。B合伙成立于2021123日,由X信托及伍某为合伙人,伍某同时也是A合伙的合伙人,其中X信托认缴出资2000万元,占比99.95%


小拓点评

1B合伙以公允价值对A合伙进行增资,看似合规,但根据常识,在新增合伙人需要原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A合伙的原合伙人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会这么轻易地将大额股票收益让渡给“无关联”的B合伙吗?

2、B合伙的出资仅仅是认缴,却能享受将来股票减持收益的90%,这于情于理也不符合原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相信这一系列的操作是原合伙人利用了信托“避税”的功能而“设计”出的腾笼换鸟。但在新个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面前,原合伙人很难把整个故事自圆其说,一旦面临反避税,就会被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小拓建议

由于实务上针对信托的税务政策不明确,监管体系薄弱,信托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避税”效果。但需要格外关注这其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小拓建议“事前规划”好过“事后筹划”,以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作为风险防范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