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登数据显示,1月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创近一年内新高。我们都知道信托具有资产隔离的功能,但据说信托也有“避税”功能,小拓就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这里小拓就和大家说说关于信托的那些事。
Q1
关于信托是否能“避税”
小拓: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取得信托收益可以免征个税,但是信托公司并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个税义务,且信托收益是不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也有一定争议,因此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结果。
Q2
关于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
小拓: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给自己名下的信托并不属于67号文列举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需要考虑是否会额外产生一笔税负。
Q3
关于信托向标的企业增资
小拓:增资的话同样也需要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另外增资需要实际缴纳,如果只是认缴的话,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引用反避税条例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而实际缴纳就会面临资金成本的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就见过认缴出资这样的案例。
案例介绍
甲市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A合伙)为某上市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2022年5月16日发生了工商变更,乙市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B合伙)入伙,B合伙认缴出资10800万元,占90%的合伙份额,其余合伙人出资金额不变。B合伙成立于2021年12月3日,由X信托及伍某为合伙人,伍某同时也是A合伙的合伙人,其中X信托认缴出资2000万元,占比99.95%。
小拓点评
2、B合伙的出资仅仅是认缴,却能享受将来股票减持收益的90%,这于情于理也不符合原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相信这一系列的操作是原合伙人利用了信托“避税”的功能而“设计”出的腾笼换鸟。但在新个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面前,原合伙人很难把整个故事自圆其说,一旦面临反避税,就会被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小拓建议
由于实务上针对信托的税务政策不明确,监管体系薄弱,信托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避税”效果。但需要格外关注这其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小拓建议“事前规划”好过“事后筹划”,以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作为风险防范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