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治理结构、股权转让、股东退出等诸多方面作了重要修订,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为全面的一次修订,对于这次修订的重大变化,各大媒体和网络已有大量解读。本文主要着眼于新《公司法》有关“五年实缴”的规定,探讨“认缴制”回归有期限的“实缴制”所带来的的税务影响,以期为广大股东提供更多务实的建议和应对策略。
有期限“实缴制”下应关注的5个税务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仅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在税法上也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产生税务合规风险,这是税法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呼应。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已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适用条件十分苛刻,于破产清算、公司解散等少数情形。然而新《公司法》下,若公司不能清缴欠税,作为债权人,税务机关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欠税企业的股东,提前缴纳已认缴但尚未届缴资期限的出资。这条规定实质上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追缴税款的手段,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股权、债权出资的合规节税风险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增加了股东可以股权、债权出资的规定,这一新规为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提供了更多选择。对自然人股东而言,非货币资产出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五年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对法人股东而言,股权出资可能涉及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而债权出资可能涉及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总的来讲,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专业性强,且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不同,综合税负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要提前做好纳税规划与安排,用足税收优惠,最大限度降低税收负担的同时,确保税务合规。
(三)出资到位后税收优惠适用风险
股东实缴出资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总额必然同步增加,若企业总资产年平均值因此而超过5000万元,则企业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进而面临无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风险。所以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不能再像“认缴制”下那么随意,股东应重新审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需求并作出适当调整,一味贪大贪多可能导致与很多税收优惠失之交臂,要了“面子”却失了“里子”。
(四)抽逃出资引发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违法,还可能会涉及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往来借款问题,引发涉税风险。2014年之前,公司法实行“实缴制”,“过桥贷款”乱象频出。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如果还想像10年前一样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出资后再迅速抽出,大概率是行不通的,特别是“金税四期”打通跨部门数据的今天,税务层面的问题可能会成为股东过桥垫资面临的真正难题。
(五)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以下简称“312号文”),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期限”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认缴制”下,章程约定出资时间往往很长,只要出资期限未届满,借款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然而新《公司法》变更为有期限的“实缴制”后,股东已无法通过设置足够长的实缴期限来避免触发“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未来,若企业未及时缴足出资,需格外关注是否应按照“312号文”作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可能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总的来看,过去10年在完全“认缴制”下,催生了大量“只认不缴”的存量公司,不少企业注册资本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可谓“十分任性”。而未来新《公司法》生效后,站在税务视角,未按时缴足出资将面临非常多的潜在合规风险。因此,各位股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应对准备。目前来看,至少有以下4种解决办法:
未实缴老股东的4个应对之策
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对于“认缴制”下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目前尚有缓冲时间。然而凡事所谓“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司股东现在就应该行动起来,未雨绸缪,避免到时“手忙脚乱”。
(一)应对策略一:减少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出台后,很多股东首先想到的就是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即“减资”)。对于未实缴出资部分,办理减资不减少公司净资产,股东亦未得到对价支付,一般只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通常不涉及所得税问题。对于已实缴出资部分,减资的税务影响往往比较复杂。一般来讲,如果是等比例减资,股东之间不涉及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只要减资收入不超过股东实际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是不等比例减资,比如仅有部分自然人股东减资的情况下,由于减资前后股东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相当于股东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股权转让,并伴有经济利益的流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相关规定,如果这部分自然人股东减资价格偏低(如,低于按比例拥有的净资产)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减资价格,并据此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对策略二:转让部分股权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出现重大变化,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限制条件。在税务层面,近年来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监管程序也迎来了新变化,越来越多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陆续出台文件,将专项纳税申报或税务处理审查作为个人股东股权变更的必经前置程序。个人转让股权,主要适用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不过,公司法的新修订给转让未实缴股权的税务处理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多的税企争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转让方承担了补充责任缴纳部分出资,那么这部分出资能否认定为被转让股权的成本,并重新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目前尚未有税收政策进行跟进明确。因此新《公司法》下,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应慎重考虑承担补充责任的潜在税务风险。
(三)应对策略三:直接注销
2023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提高市场退出便利度。新《公司法》也引入现有简易注销规则,并增加了简易注销情形。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着公司注销过程的简化,税务机关穿透要求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补缴税款的案例越发常见。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新《公司法》的修订意味着,简易注销情形下,税务机关要求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欠缴税款承担连带责任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故建议在注销公司前,一定要注意处理好税务问题,避免给股东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四)应对策略四:非货币资产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很多,新《公司法》还增加了股权、债权出资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税法上将其拆分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如果用于出资的资产为专利等技术成果,还可以享受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综上,新《公司法》回归“实缴制”,很可能引发企业一系列税务事项的重大变化。建议企业对公司法新修订条款进行充分了解,提前考虑潜在的涉税风险,强化合规处理,特别是针对“五年实缴”的规定,现在就应该谋划起来,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研究用好政策空间,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在满足公司法新要求的基础上,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优化企业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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