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近期有一篇题为《防范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涉税风险》的文章,指出不少合伙企业通过在异地设立企业并多层嵌套组织架构等方式,使经营变得像雾里看花,逃避税收监管。小拓在实务中也发现,无论是多层嵌套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单层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一些具体税务事项处理上的不规范操做,往往给自身带来税收风险隐患,需要引起重视。
问题1:将股息并入收入抵减亏损
在小拓之前的文章《多层合伙企业收到分红该怎么交税》一文中已经指出,在多层嵌套模式下,应该采取层层穿透的方式,对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进行单独计算,但在实务中,不少私募股权基金会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与某一层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合并计算,导致本来应该缴税的股息所得抵减了经营亏损,最终变成了不缴税,这种行为对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本身都带来了极大的税务风险隐患,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认定为偷逃税。
问题2:“先分后税”变为“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很多人对“分”这个词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只要不把所得进行分配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也就不需要进行缴税。但实际上这里的“分”并非指的是所得的分配,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也因此即使合伙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没有对所得进行分配,各纳税义务人也需要就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如果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或者申报义务,同样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
问题3:先收回成本再分配收益的利益分配模式
在实务中,不少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都会约定采用先收回成本,再分配收益的利益分配模式,也就是会把首 次获得的投资所得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也按此进行所得税处理,从而不缴税,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计算方式,会面临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比如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以1000万投资于某公司,获得10%的股权,现在以1000万的价格出让2%的股权,不少基金管理者会把这1000万的所得视为1000万投资成本的收回,两相抵消,合伙人不缴税,但实际上应该按照1000-(1000*2%/10%)来计算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问题4:内部份额转让价格不公允/没有申报所得税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伙人基金份额的内部外部转让,在实务中这些转让或者是以平价转让的形式不缴税或者虽然是溢价转让但由于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转让方以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受让方都为自然人,所以很多时候并没有去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申报,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但在金税四期的监管下,这种不缴税的行为其实是具有相当高的税务风险的,如果形式上平价,但实际有溢价则可能涉及阴阳合同偷逃税,如果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或者纳税义务则会被税务机关以不申报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