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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见!这家上市公司被处以巨额补税+罚款,还把税务局给告了!
[ 时间:2023-06-09 阅读:478次 ]

编者按

近日,香港上市公司合丰集团下属子公司因涉及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1.09亿,另处罚款4000余万元,同时还被要求补缴前期退税款3000余万元。此消息一出,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而该公司因对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不服,已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于是,这起涉及巨额补税罚款的“民告官”案件更是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从专业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解读,希望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能有所帮助,从而未雨绸缪、引以为戒。



01

事件还原




2023年3月17日,港股上市公司合丰集团(02320.HK)发布公告,称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森叶纸业,主要从事箱板纸和瓦楞纸包装生产和贸易的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国家税务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18号);和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二稽罚[2022]10号),涉及集团从其六家供应商处获取的1073张增值税发票(上述发票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7年及2018年获取),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7.43亿(含产品采购款人民币6.37亿元及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1.06亿元),集团已就上述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成本列支。


根据决定书所列内容,由于上述发票系供应商违规开具,因此森叶纸业需要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总计1.09亿元人民币。同时从未缴税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未缴税款的每日0.05%的比率缴纳滞纳金。此外,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森叶纸业需要支付税务行政罚款人民币4407.02万元。


雪上加霜的是,上述处理引起了连锁反应:由于涉及税务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了降级处理(降至D级),而纳税信用D级企业不具备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资格,(相关文章:【政策解读】“层层加码”的“留抵退税”究竟是什么?看这篇就够了!)税务机关遂向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清新税二分局税通[2023]230208号),要求该企业补缴自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的前期增值税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206.97万元。




02

企业应对




收到上述处理意见后,森叶纸业认为税务机关上述补税及罚款处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2022年12月7日,森叶纸业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清远税务局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的决定。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法院尚未作出任何决定。


对于有关税务处罚决定书,2022年11月24日,森叶纸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对广东省税务局和清远税务局的行政诉讼,要求复核税务处罚决定。


对于补缴退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如果森叶纸业不服税务事项通知书,森叶纸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增值税款或就所欠增值税款提供相关纳税担保。当增值税缴纳后或纳税担保确认后,森叶纸业可自增值税缴纳或纳税担保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目前森叶纸业已申请纳税担保,尚待主管税务局确认是否接受该担保。


此外,森叶纸业声明称: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是真实的,集团已支付增值税发票项下原材料的相应总价,并收到原材料,当时理解已与供应商之间做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公司董事和集团负责税项抵扣的员工不知道此类增值税发票的任何异常情况;森叶纸业从供应商处获得不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税项抵扣纯属疏忽,无意逃税,不涉及公司董事或管理层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行为。




03

案件分析



相信了解了上面的来龙去脉后,不少网友会惊出一身冷汗。一是涉及这么大的金额、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令人唏嘘;二是类似的情形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并不罕见,难免不令人对号入座“感同身受”。那么,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涉事企业的应对处理又是否妥当呢?笔者尝试进行简要分析:


(一)企业获取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后果


鉴于获取的信息有限并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告,我们暂且认为上市公司并不存在基于虚假业务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形,那么涉事企业就属于“善意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对这种情况,我们分别来看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 增值税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其中明确:“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那么,既然业务真实,购货企业如果想继续抵扣进项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文件同样进行了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简单归纳一下:对于“善意取得”的专用发票,首先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或者补缴其次,如果还想抵扣怎么办?联系销货方重新取得合规的专用发票。


怎么样?是不是非常清晰、合理?非也!有过实践经验的财务人员都知道,上述规定在实际上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被证实虚开发票的销货企业老板要么走逃失联,要么已经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码企业早已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又怎么可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呢?所以客观来讲,税务机关的上述政策虽然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但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增值税层层抵扣的“链条式”制度设计决定了下游采购企业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委托上游销售企业交给税务局,而如果上游企业走逃后未缴纳税款,税务局就会通过不允许下游企业抵扣的方式相当于把下游企业已经“委托”上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再“重新”缴纳一遍!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把无法足额征税的风险转移给了采购方承担,但下游企业重新交完税后再向销售方“索赔”多交的税金却只能“自己想办法”,税务机关“概不负责”!然而,税务局作为监管机构尚且无法实现向上游企业追缴税款,企业又能有什么手段“索赔”呢?大多数情况下,下游企业只能蒙受“不白之冤”。


2.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纳税人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总结一下,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和增值税类似,也是要先将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总成本费用中减除(即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后,如果企业能够重新取得合规凭证,则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不会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否则有可能造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不利结果,甚至会遭受行政处罚。不过,与增值税处理所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中除了发票外还包括了“其他外部凭证”;且如果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则在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后仍然有望争取到允许税前扣除的有利结果。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比增值税处理更为灵活,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允许继续扣除所需满足的条件相较于进项税金能够继续允许抵扣的必备条件更为宽松!


3.本案中森叶纸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合规吗?


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看,清远市税务局要求森叶纸业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以及对应的滞纳金。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推定企业所声称的其与供应商发生了真实的采购业务并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充分认可。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并结合笔者处理类似税企争议案件的经验判断,只要森叶纸业无法重新取得供应商重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规凭证,即使有种种客观理由或现实困难,税务机关也是无法准予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否则就会给自身带来执法风险。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的遭遇虽值得同情、令人遗憾,但这种窘境只能源于政策制订层面的不合理,税务机关只能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森叶纸业所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正确吗?


无论如何,高达近2亿元的补税、滞纳金加罚款并不是一个小数字,哪怕是“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也未必吃得消,更何况企业如果确实是被无良供应商牵连“带进了沟”,理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申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相关文章:遇到税企争议怎么办?别慌,耐心看完就能应对自如!)。那么,上市公司这起“民告官”案子能赢吗?


根据现行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森叶纸业应区分税务机关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


(1)对于由国家税务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关于要求补缴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要求的补缴前期退还的增值税税金的行政行为,森叶纸业应在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前提下先提出行政复议,如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


(2)对于由国家税务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罚款决定,则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森叶纸业则既可以像第(1)种情形一样先申请行政复议,如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对税务机关发起诉讼。


事实上森叶纸业也确实是这么做的。根据合丰集团于同日在联交所发布的另一份题为《内幕消息——附属公司的税务问题》的公告中所披露的详情,在发起行政诉讼前,森叶纸业其实还进行了一系列程序。笔者按照时间线顺序整理如下:


a.对于补税决定:


l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到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清稅二稽處[2022]18號)。


l  二零二二年八月上旬,本集團通過郵遞提交納稅擔保申請,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清遠稅務局以書面形式回覆,由於申請截止日期已過,因此清遠稅務局不會接受森葉紙業提出的納稅擔保申請。


l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森葉紙業對清遠稅務局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的決定不服,就此向清遠稅務局申請行政覆議。


l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清遠稅務局維持不受理納稅擔保申請的決定。


l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森葉紙業向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對清遠稅務局的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的決定。



b.对于税务处罚决定:


l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到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l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森葉紙業不服稅務處罰決定,向廣東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覆議。


l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廣東省稅務局受理對稅務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覆議。


l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廣東省稅務局決定維持稅務處罰決定。


l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森葉紙業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對廣東省稅務局和清遠稅務局的行政訴訟,要求覆核稅務處罰決定。



c.对于退税补缴决定:


l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清新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l  森葉紙業已申請納稅擔保,尚待清新區稅務局確認是否接受該納稅擔保。



显然,过程虽然漫长,但森叶纸业的“维权”举措是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然而,森叶纸业似乎很尴尬地陷入了一个“悖论”中:对补税决定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涉及征税的复议,先要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提出税款担保申请——>税务局不接受担保申请——>提出针对“不受理担保申请”的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结果维持“不受理担保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针对税务机关“不受理担保申请”及“维持不受理担保申请”的行政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结果,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针对补税的行政复议……


为什么会如此“纠结”呢?税务机关又为何“不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从目前的信息中我们无从了解森叶纸业所提供的纳税担保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要求。但仔细梳理上述过程后可以发现,税务机关给出的拒绝接受担保的理由是“企业申请担保日期已过”。然而翻遍相关法规,发现法规仅针对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作出了60日的规定,并未对于纳税人“提出担保申请的期限”进行明确。既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期限就应该包含在提出复议的60日期限内。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没有超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担保申请,税务机关以申请担保“过期”为理由不接受担保似乎欠缺法律依据。


(三)延伸思考:企业究竟应如何防范涉票风险?


本案后续会如何发展,以及森叶纸业能否胜诉,目前还不得而知。但笔者判断,森叶纸业想在无法重新获得合规发票的前提下免于补缴税款、滞纳金是有一定困难的。那么,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少不了要面对海量的上下游供应商、合作渠道、客户,类似本案这种涉票风险是很容易发生,企业该如何避免陷入此类“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窘境?如果真“踩了雷”,又该如何应对呢?这里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发票源头管理


(1)日常经营中对交易对手方(供应商、客户、合作渠道等)做必要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尽可能规范签订书面合同;

(3)款项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且*是支付到合同中约定的对方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非必要不要转款到私人银行账户,更要尽量避免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4)注意审查对方开具的发票信息,开票方(销货方)必须是交易对方,不能是第三方,注意审查货物或服务的开具品目、价格、数量等细节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

(5)注意保存佐证交易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运输单、入库单、过磅单、服务完成交付物、双方对接人员互发的邮件、聊天记录、款项确认单等,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采取正确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即已经因上游开具了不合规发票受到税务机关约谈、检查,甚至已经收到补税、罚款等税务处理决定,企业应在充分做好准备的前提下勇敢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尝试进行突破:


一是针对上游税务机关向下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复议及诉讼,如果能争取到撤销这个通知单,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实践中这种方式会遇到不小的困难,原因在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一种文书,有的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会认为这不属于可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即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下游企业也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复议和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而驳回企业提出的复议或诉讼申请。


二是像森叶纸业一样直接针对下游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及诉讼。这种方式最终的结果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上下游企业确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本文所分析,目前实践中,这类案件纳税人胜诉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3.做好企业自身税务健康监测和风险管理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经营中的合作伙伴千千万万,有的还只是偶尔合作,防止他们税务“爆雷”可谓难上加难;而真“殃及池鱼”了,想“全身而退”避免损失又“投诉无门”,最终往往还得“替人背锅”补税罚款。那么,企业难道就只能自求多福、“听天由命”了吗?


也不是的。企业无法要求别人合法经营,修改文件法规规定也不现实,但可以努力做好自身的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就好比人的身体健康一样,动态监测自身的税务健康程度,即便某项税务或财务指标有了异常情况,也可以“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做到心中有数、妥善应对。否则,在当下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还像“鸵鸟”一样以为看不见就平安无事,真到税务局找上门了再去“病急乱投医”,难免会陷入极大的被动,而且即便付出了不菲的代价也未必能够补救。


一言以蔽之,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增量竞争”时代过渡到“存量博弈”阶段。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一家企业来说都要明白一个道理:守住财富比创造财富更加重要。企业一定要“知税懂税”,管控好税务风险,才能“税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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