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转债已经是一个非常熟悉的产品了,不过对于可转债的纳税处理则在部分环节颇具争议,甚至被忽视,这里小拓将罗列部分常见的可转债纳税问题,为大家探究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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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局一:可转债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可转债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政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兑付机构进行代扣代缴。
对于居民企业投资者来说,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是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那增值税呢?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可转债是不是属于保本性质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结合可转债的本质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可以判断可转债利息收入属于保本性质,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广东梅州税务局对此也有相应的回应。
所以机构投资者一定不要忘记增值税的申报,但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实操中则难以落实增值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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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局二:可转债的买卖该如何纳税?
可转债的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投资者则可以免征。
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买卖差价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争议来自于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对买卖差价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人认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种理由是投资者买卖可转债的差价收入属于资本利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目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理由认为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或债券,通过差价获得收益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有关政策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第一种理由,我国并没有资本利得税一说,因此不能将收益性质归类为资本利得,而是要看根据收益的实质进行归属,可转债买卖差价收益应归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第二种理由小拓认为是错误扩大了税法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只对个人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将债券纳入到免征的范围。因此小拓认为按照收益性质及税法的规定,个人买卖可转债取得的差价收益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操中因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缴方,需要个人投资者进行自主申报,因此也较难落实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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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局三:可转债到期赎回后如何纳税?
对于居民企业投资者来说,可转债到期赎回,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没有争议,无论是兑付溢价还是利息收入都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个人投资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来说,怎么纳税却颇有争议。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根据广汽集团2022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广汽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4.80 元(税后)。
案例二:
根据九州通医药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九州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故“九州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张(含税)。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对于个人投资者,其中利息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元(税后)。
可以发现两家上市公司在所得税处理上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广汽把超过面值部分的6元全额按照利息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九州只对超过面值部分中按票面利率2%计算的利息征收了所得税,而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就在于对于赎回价格中超出面值部分(不包括最后一期的利息)的性质难以认定。
在实操中,广汽集团的方案存在少算或多算应纳税额的情况。投资者从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的成本是不同的,可能高于面值,也可能低于面值。在广汽集团的案例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个人投资者当初是以98元买入可转债(低于票面价值),到期按106元赎回(含税含息),实际派发104.8元,实际上只对(106-100=6)这部分计税,而(100-98=2)的增值部分并没有计税。第二种情况,如果个人投资者以102元买入转债,到期按106元赎回(含税含息),实际派发104.8元,则对(102-100=2)这部分购入可转债时发生的成本也计税了,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面值的差额部分到底属于利息收入,还是债务重组收益,抑或是财产转让所得目前来看的确没有定论,但对于性质的不同定义会影响所得税、增值税的缴纳,因此也建议监管部门需要明确相应的税收规则。
以上是小拓带大家探究的可转债的纳税问题,如果有其他意见也欢迎私信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