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小拓给大家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新政策要点,方便您查询使用。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仅适用于2021年度;
★明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关问题及其他费用限额计算问题。
二、税收征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未纳入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符合该公告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 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二、特殊行业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政策要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2021年版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政策要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条件。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四部门联合制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条件。
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要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相关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