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地区众多企业收到税务局的自查通知,这一集中行动主要聚焦于2023年度内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税务局此次核查的动因在于通过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发现部分企业在处理股权转让事项时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所得税的情况,从而触发了税务合规性的审查程序。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税务部门加强股权交易等领域监管的趋势和动向,也凸显了税务合规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务必把守法经营当作自身生命线。
为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不当行为及其后果,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一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适用税率错误被要求补税
背景:2022年2月18日,科创板上市企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发生了一起涉及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补征个税的事件。浩欧博于2021年1月13日在科创板上市,陈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苏州外润系浩欧博员工持股平台。
事件:2020年3月,苏州外润将其合计所持浩欧博4.59%的股权,以总价人民币105499978.00元转让给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及平潭建发。陈某作为苏州外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质上是将其通过苏州外润持有的浩欧博股权对外转让。2020年4月,苏州外润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陈某的个人所得税。
后果:税务部门随后指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照5%-35%的税率对个人合伙人征税,而非20%征税。因此,苏州外润在2021年7月下旬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35%的税率补交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案例二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不纳税申报被追征
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曾处理一起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未申报案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19〕90013号)。
事件:李某代刘某持有金水湾项目10%的股份,2014年4月,刘某将该部分股份作价6000万元转让给吴某,并按照转让协议已收到4300万元。然而,刘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包括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后果:税务部门最终对刘某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案例三
低价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税局调整计税基础
背景:2023年,H稽查局在对A房地产公司相关协查发票检查时,意外发现该公司存在股权变更,由单一股东王某变更为王某等7人共同持股,且没有任何纳税记录,由此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围绕平价股权转让进行了调查。
事件:经查,该公司股东王某在2018年9月6日以5840000.00元平价转让该公司73%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调整后的净资产份额,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无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调查还发现,A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及苗木类发票金额高达5959941.00元,并将这些非法发票金额计入“开发成本-绿化”,从而导致成本列支的不合法。
后果: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首先对王某平价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净资产核定法”进行征收,最终核定王某应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高达6500115.66元。同时对于A房地产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300000.00元。
上述案例表明,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适用税率: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准确适用相关税率。
(二)及时纳税申报:无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后都应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合理定价:股权转让价格应合理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避免低价转让导致的税务调整风险。
(四)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多个风险点,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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