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小拓给大家整理了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税收新政策要点,方便您查询使用。
一、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延续;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要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政策要点: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年度汇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缴的情形: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②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020年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政策要点: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印花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政策要点: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企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契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政策要点:
★夫 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原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持股比例超过75%的,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分立、资产划转、债转股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