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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足夺冠后,姑娘们得到的奖金要交税吗?
[ 时间:2022-05-07 阅读:1072次 ]

2月6日晚,中国女足3:2逆转战胜韩国女足夺得亚洲杯冠军,这是中国女足第9次夺得亚洲杯冠军。“铿锵玫瑰”再度绽放,让无数国人为之振奋。

赛后,女足主教练水庆霞表示:“亚洲杯踢得好,主要原因就是精神层面做到‘铿锵玫瑰’的不言弃、不放弃。……球可以输,但人不能输,足球精神应该是这样。”(求此时中国男足的心理阴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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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欢庆女足夺冠的同时,女足姑娘们的夺冠奖金也纷纷出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0日总奖金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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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亚洲杯的主办方亚足联为冠军球队颁发的赛事奖金为100万美金,按照目前汇率约折合人民币636万;

其次,据北青消息,中国足协计划奖励给女足超过1000万奖金用于支持女足事业发展,估计少1200万,按照男足12强赛赢球标准的两倍执行;(再次求中国男足的心理阴影面积?)

再次,比赛结束后,先后有多家企业或赛事赞助商宣布将向女足姑娘们颁发高额奖金:

中国女足的合作伙伴蒙牛集团率先宣布,将拿出人民币1000万元奖金奖励中国女足,并向她们“天生要强”的竞技精神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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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支付宝官方宣布兑现承诺,奖励1300万元给获得亚洲杯冠军的女足队员,其中1000万元给女足球员、300万元给主教练水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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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后续还会有其他受到女足精神鼓舞的企业慷慨解囊,对女足进行赞助或奖励。

然后是球员所在地方政府单独颁发的荣誉和奖金。如亚洲杯MVP、决赛为肖裕仪送出绝杀助攻的中国女足队长王珊珊是河南洛阳人。就在2月10日,传来了好消息,据当地媒体报道,河南省体育局、洛阳市政府共同奖励中国女足队长、洛阳籍球员王珊珊100万元人民币。另外,决战韩国制造点球并打进扳平一球的张琳艳,来自四川江油,日前也获得了当地政府奖励的10万元人民币。决赛绝杀韩国的肖裕仪,家乡在广东省汕头市。近日,潮南区委区政府给肖裕仪颁发奖金30万元人民币……

此外,预计女足姑娘们所属的各职业联赛俱乐部为了留住人才,也会对国脚们发放金额不等的特别奖金。

 

那么有个问题可能很少有人仔细考虑过:女足姑娘们拿到的这些奖金需要交税吗?如果需要,税后能到手多少呢?毕竟如果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拿到的巨额奖金忽略了纳税问题,有可能不经意间给奖金授受双方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但同时如果奖金税负过高,又会削弱对获奖者的鼓励效果。就这个问题,作为一家负责任的财税公众号,小拓认为有必要和大家仔细探讨一下了:

先说结论:奖金交不交税,一要看发的是什么性质的奖金,二要看谁来发。

 

具体说来,对于前面所列出的各类奖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亚足联颁发的赛事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显然,上述规定明确了亚足联作为国际体育组织颁发的赛事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 足协发放的奖金

那么,中国足协向足球运动员及球队发放的奖金是否也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呢?首先,和国际足联、亚足联不同,中国足协显然不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其次,根据中国足协官网中的介绍:“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CFA,简称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显然,中国足协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民间社团法人,也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由此可见,女足收到足协发放的奖金不属于免税收入。

那么不能免税的话,应该怎样交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女足获得的非免税范围内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奖金的单位(中国足协)代扣代缴。

三、 企业给予的赞助金及奖励

同样地,对于企业和赞助商给予的赞助款和奖金,也不属于免税所得,不论是企业直接发放还是通过足协代为发放,都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 地方政府单独给予球员的奖金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单独向女足姑娘们发放奖金的地方政府都属于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比如女足队长王珊珊所获得的100万奖金系由“河南省体育局、洛阳市政府共同奖励”,而这两个单位均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所以,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除非上述奖金得到了各地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的追加确认,否则也是不能免税的。应视同前述第二、三类奖金处理。

五、 球员所属足球俱乐部发放的奖金
  对于获奖球员所属俱乐部发放的奖金,由于俱乐部和球员之间属于任职、受雇关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相关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政策已经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所以结论是:上述奖金应并入球员的工资薪金作为“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数额较大且该球员全年未享受过年终奖金单独计税政策优惠的,也可以选择将该笔奖金作为年终奖单独计税享受政策优惠。

 

综上所述,女足队员们因取得优异成绩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应区分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发放主体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于绝大多数情况来说,都是可以按照“偶然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纳税的,从世界各国横向对比来看该税率并不算高。同时,对于运动员们获得的国际体育组织授予的奖金,国家不区分获奖级别一概给予了免税的待遇,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角度充分体现了祖国对于运动健儿们的鼓励。相信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强大和国民身体素质的不断提升,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中华健儿取得越来越多的荣誉和奖项。(求一遍中国男足的心理阴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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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祝贺中国女足重登亚洲之巅,也祝愿姑娘们再创佳绩,不断为我们带来新的惊喜!

(本文来源:拓韦财税    作者:宗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