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韦资讯
news
浅谈私募股权基金股票实物分配的税收问题
[ 时间:2022-11-30 阅读:590次 ]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表示启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但在税务实践中这一工作却有不少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现有税收体制下,实物分配仍然会被视为转让/清算从而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对投资者来说,首先将会产生需要额外资金纳税的问题,第二可能会产生超额纳税的问题。这里小拓大胆地提个建议,可以以递延纳税的形式来解决以上相关问题。


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例,首先来看法人合伙人的情况。法人合伙人获得分配的股票时,需要按股票市价并入年度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处置股票的时候,如果股价高于分配时的价格则差额部分并入年度所得,如果股价低于分配时的价格则记做投资损失,如法人合伙人存在可弥补的亏损,则对其实际纳税影响不大,否则将产生超额纳税的问题。而在递延纳税的情况下,法人合伙人在股票实物分配的时候不纳税,在最终处置股票的时候再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收益,缴纳所得税。


再来看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况。自然人投资者在获得分配的股票时,需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后股票由自然人直接持有,股票视为自二级市场获得再处置的时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价高于分配时的价格则对投资者有利,如果股价低于分配时的价格,由于对自然人来说无法进行亏损弥补,则产生超额纳税的问题。在递延纳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将分配股票时产生的纳税义务递延,在实际处置股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仍然可能产生超额纳税的问题,但对投资者来说不能一方面享受税收上的有利处一方面又要规避不利的地方,因此仍然不失为一种比较公平的处理方式。

以上就是对于实物分配股票实操中税务问题的一些解读和建议,如有不同看法也欢迎私信留言进行讨论。